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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 民事 | 被告返還房屋竟大肆破壞屋內傢俱 提告損害賠償勝訴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事實及理由
原告(即本所當事人)與被告有另外的借名登記房屋一案,後經由本所協助下成功勝訴,法院判決被告須要返還該屋,豈料,被告又無權占用該屋長達2月有餘,且交還房屋時,原告才發現被告惡意破壞屋內大量傢俱,不僅剪斷風扇電線、破壞淋浴設備等,致多數傢俱成為廢棄物無法使用,原告曾嘗試交由一般垃圾車處理,然因廢棄物數量過多遭拒,故原告僅得委請處理廢棄物之專業公司協助清運上開廢棄物,進而造成原告財產上損害。
法院判決
被告應賠償原告及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相關判決確定證明書與水電繳費憑證、清運費收據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勘信原告主張為真,雖被告有辯稱其律師有與原告談,讓被告無償住到8月底,遭到原告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前述所辯,即無足採。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