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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在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而對於長期投標政府標案之廠商而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的修正更是至關重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
大華公司為一合法經營之營造公司,長年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標案,詎料,大華公司突然接到行政機關來函說明因大華公司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行契約,然來函僅空泛說明相關履約文件為虛偽不實,並未提出相關證據及論述與以說
過往於稅務調查案件中,稅務機關往往挾持強大的高權手段來迫使人民乖乖配合稅務調查,卻也因此造成其等利用人民之善意無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