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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 婚姻 | 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

 

【案件事實緣起】

 

A女於民國94年與B男結婚,為照顧丈夫年邁之雙親及事業,一同搬入丈夫宜蘭老家一同居住。98年至100年間B男隱瞞A女對外欠債數千萬元,並且於94年結婚至100年間,B男對於A女於其家中所遭受之差別待遇及諸多隱瞞,雙方便於100年兩願離婚。

A女及B男兩願離婚後,沒想到B男竟在109年提出確認離婚無效之訴,而主張當年雙方離婚所簽之兩願離婚協議書為無效,認為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都不是本人蓋章,也都沒有在場確認雙方有離婚真意。

後續除爭執離婚是否無效外,亦須一併處理A女及B男之未成年子女C男的親權由何人負擔之問題,在經由本所律師自第二審接手後,案件已順利落幕,最重要的未成年子女親權問題,亦順利解決。

 

【幾經波折的兩個審級】

第一審:婚姻關係存在(離婚無效)

在第一審判決時,法院認為A女及B男所簽署的兩願離婚協議書中,兩位證人都沒有親自見聞A女及B男有離婚真意,協議書上之用印也不是兩位證人親自所蓋,所以確認兩造離婚無效,所以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第二審:調解成立

A女於一審判決後,委任本所律師為其上訴,本所律師在二審審理中與A女洽談後另提出反請求,請求法院准予兩造離婚,並將未成年子女C男之親權由A女單獨行使,最後在A女及團隊律師努力下,與B男順利達成和解,並且也將案件最重要之未成年子女親權問題一併解決,讓未成年子女C男能在最熟悉的照顧者陪伴下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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