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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 刑事 | 被告妨害性自主、跟騷法等 上訴成功

本案相關條文
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因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等,一審判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等,然因在律師協助下,雙方已達成和解,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判決結果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均撤銷。
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再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亦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
本案被告犯後於審理當中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勘認被告具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認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顯有違比例原則,本件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有理由。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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