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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 過失致死 | 車禍意外過失致死 獲緩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本案被告A(即本所當事人)駕駛自用小貨車,違規臨停於車道上,因後方自小貨車駕駛人同案被告B未注意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待發現臨停之被告A後,又未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即向左駛入相鄰之內側車道,致後方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閃避不及,擦撞被告B之自用小貨車左側手把,人車倒地至對向車道,遭其他自用小客車撞擊,致生死亡。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B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屬法定本刑為死罪、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茲審酌被告2人並無前科,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均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經告訴人同意,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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