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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管理契約,不動產設定借貸協議、土地分割分管協議、土地分割事件、拆屋還地事件、不動產相關稅務規劃等。
「有土斯有財」是華人社會傳統不變的觀念,近幾年來,我國不動產價格居高不下,遇上不動產的糾紛,除了標的價值通常很大,裁判費所費不貲以外,不動產的糾紛更是涉及除民法、土地法以外的諸多子法,在現代社會中,
買賣房屋時,經常會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人來協助找到買家或賣家,並簽訂委託契約,這時就會在契約中約定成交後會將成交價的一定比例當作仲介報酬。但如果同時委託多間仲介買賣房屋,最後成交時,居間仲介的報酬要給誰
隨著都市更新與土地開發利益龐大,實務上經常出現地主提供土地、建商負責完成興建,合建完成再分配房屋給雙方,亦即所謂「合建分屋」的合建類型。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可知原則上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上開條文明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所謂「除法令有規定外」的「法令」有哪些呢?
本所當事人A先生的祖父B先生約於民國50年間向地主C小姐(現地主)的祖母D女士(原地主)租了一塊土地來搭建房屋自住,當時民風單純,且相關之土地範圍量測技術也不如現今技術如此成熟、普遍,所以B先生與D女
A小姐與B先生為夫妻,A小姐於婚前已外商公司任職多年且收入頗豐,而B先生則是公務員,在兩人仍為男女朋友關係時,因已有結婚的打算,A小姐便滿心歡喜希望出資添購新屋作為兩人婚後住所。兩人準備購屋之際,經瞭
本所當事人A小姐先前將自己畢生的積蓄都用來向B建商購買位於新北市郊區的精美華夏一戶,準備住在這間精美華夏中迎接美好的退休生活,本以為一切會順利的依照自己的退休計畫開始進行。想不到,在他都已經完成過戶、
民國100年間,家住新北市的小陳繼承一筆土地,快樂的與建商老李合作,簽訂合建契約書,約定由小陳提供建地,與老李合作興建大樓。 老李將大樓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應分配給小陳所有之房屋辦理保存登記後
案例事實:三十年前,老王得知鄰近都市的山坡地上有一片新建的房子,離城不離塵、非常幽靜,離市區又近,於是老王興奮地向興建者小陳買了一間房子,並在該房子落地生根,組建家庭,但其實房子一直沒有取得使用執照,
當事人曾與建商簽立合建契約書,約定由當事...
本所當事人小王因稅務問題,小王決定將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