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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 刑事 | 被告侵占、詐欺 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投資告訴人之公司,加上告訴人向被告借了巨額款項,為避免後續爭議,告訴人遂提供支票給被告作為擔保,豈料,竟被奧素人指控詐欺與侵占。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
被告稱之前有投資過告訴人,才將上開支票作為擔保,而告訴人亦稱當時有欠款,故被告將上開支票做為還款之擔保等語,綜上,難認被告有何侵占、詐欺罪刑。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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