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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
Q:被繼承人阿翔生前指定大寶、二寶、小寶三人為見證人立代筆遺囑,遺囑製作過程中,由阿翔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大寶筆記,見證人二寶宣讀、講解遺囑內容,阿翔認可後,經記明日期與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
近期有新聞引用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737 號刑事判決,被告其中一人是前司法院大法官徐璧湖,事實源於: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張仁淑,臨終之前罹患肺癌第四期,入住安寧病房多時,因唯一尚存的孩子即
依台灣民間習慣,長孫會被認為是祖父母最小的孩子,因此祖父母之遺產亦可獲得一份,但實務上時常發生祖父母將大多數,甚至是全部遺產,以遺囑方式,指明由長孫取得,造成許多紛爭。
「律師幫幫忙,我不想讓不孝子女在自己百年後繼承我的遺產,我該怎麼做?」現今社會中,不乏許多長輩都面臨了這樣子的問題,在孩子年幼時,含辛茹苦將小孩扶養長大,沒想到孩子長大成年出社會後,竟然就漸漸開始對於
某甲三十餘歲與某乙結婚,因某乙與某甲之家人不合而離家出走,至某甲過世約三十餘年間未與某甲聯繫,期間某甲因中風半身不遂且年邁多病而長年臥病在床,由某甲之家人及自費之看護照顧,某甲多次向家人抱怨某乙不是,
甲乙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三十年夫妻生活,夫甲均在外工作,妻乙則在家操持家務、照料子女長大成人,家中財務則由夫甲全權負擔,嗣後甲因病過世,考量乙年邁未來老年生活需要用錢,丙丁未經乙同意為乙主張民法第103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王小姐離婚多年,獨力扶養兩名子女長大,大女兒個性善解人意,多能體諒母親的辛勞,但小兒子確未能體諒媽媽的辛苦,長大後不僅對母親不理不睬,更未曾善盡子女孝養母親之舉,造成王小姐精神痛苦不堪,王小姐心灰意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