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遺囑、遺產管理事宜
代筆遺囑是因立遺囑人可能因為久病臥床、年老無力或不識字等情形而無法親自書寫的情況下,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形式。
小德與小憶夫妻倆育有兩名子女,三十年夫妻生活,小德為了家庭經濟在外工作,小憶則在家操持家務、照料子女長大成人,家中財務由小德全權負擔,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一場大病小德意外過世
遺產繼承是每位民眾難免要面對的重大事件,而遺產稅的計算與申報,涉及到稅務、法律等多個層面。
遺囑,可以確保財產在身後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分配,在這個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有越來越多人理解預先安排規劃自己身後財產的重要,而在千辛萬苦立完遺囑後,你確定這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嗎?合法的遺囑該怎麼立?
喪失繼承權是一個敏感且復雜的議題,在這篇文章中,將探討法律下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並通過實際案例分析來揭示法院如何對此類爭議作出判斷和裁決。
Q:被繼承人阿翔生前指定大寶、二寶、小寶三人為見證人立代筆遺囑,遺囑製作過程中,由阿翔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大寶筆記,見證人二寶宣讀、講解遺囑內容,阿翔認可後,經記明日期與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
近期有新聞引用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737 號刑事判決,被告其中一人是前司法院大法官徐璧湖,事實源於: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張仁淑,臨終之前罹患肺癌第四期,入住安寧病房多時,因唯一尚存的孩子即
依台灣民間習慣,長孫會被認為是祖父母最小的孩子,因此祖父母之遺產亦可獲得一份,但實務上時常發生祖父母將大多數,甚至是全部遺產,以遺囑方式,指明由長孫取得,造成許多紛爭。
實務上常見父母百年後,兄弟姊妹們對於遺產的分割喬不攏,由於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