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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 妨害性自主 | 發生關係的多年後,可以說告就告嗎?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補強證據是在刑事案件中指某種單一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而需另有補強證據之法則,用於確認被告或被害人自白真實性等的額外證據。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僅憑被告或被害人的自白證詞就作出有罪的判決,從而防止冤錯判決的發生。
在刑事訴訟中,自白常常是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然而,由於自白可能因多種因素而不可靠,例如被告的心理壓力、受到不正訊問或被害人因為希望訴訟順利而誇大情狀,因此需要其他證據來進行驗證和補充,這就是補強證據的角色。
[繼續閱讀: 什麼是補強證據? 只靠自白與被害人說詞就會被定罪嗎?]【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與小誼為異性好友,某日夜裡雙方發生性關係,而後數年間相安無事,豈料多年後的一天小德收到了警局通知,原來是小誼突然向警方提出告訴,指稱當年的那一夜是小德對其強制性交,面臨著如此嚴重的指控,不僅對小德的名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也對他的未來帶來了刑事責任的風險,再接到警方的通知後,小德感到非常無措,遂向本所律師求助。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經地檢署與本所分析調查,小誼於案發後仍與小德一起休息至隔日,案發後,小誼也從未就醫、報警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單一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而需另有補強證據之法則。而本案除小誼自身的口述指摘外,並沒有任何的補強證據可供佐證,亦無其他的積極證據可供調查。
最終本案竭力為被告辯護後,地檢署認不起訴處分,所幸能還以被告當事人清白。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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