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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勝訴實例 | 刑事 | 違反政府採購法 協助當事人獲緩起訴

德益勝訴實例 違反政府採購法 緩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為增加投標某採購案之得標機會,並避免該等採購案未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遂由被告找尋其他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公司共同參與投標,後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偵辦。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證述情節相符,又有相關證物在卷可稽,犯行應堪認定。
核被告所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罪,均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茲審酌被告素行尚佳,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且考量被告等行為所生危害、犯罪情節均非鉅 等一切情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蘇庭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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