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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勝訴實例 | 刑事 | 被告偽造文書、詐欺等 成功爭取緩刑

德益實務案例 被告偽造文書、詐欺等 成功爭取緩刑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協助企業辦理員工訓練課程時,為獲取補助,受其主管指示,與其他被告共同提供空白簽到表、講師鐘點費收據等不實文件,經不知情人員簽屬後,再通過審核並向上提交核閱,由公司向勞動署北基分署提出申請補助款。


法院判決


上列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緩刑貳年。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證述、對話紀錄與相關申請資料文件,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依法論科。

惟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實際上其等均未獲得任何犯罪所得,兼衡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係因上級指示始誤為本案犯行,公司業以繳回該年度詐領之補助款,可認本案造成之損害以大致獲得填補。
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至罹刑章,應已知警惕,堪認其等已有悔悟之心,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被告緩刑貳年。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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