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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性自主 | 性交易慘被仙人跳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補強證據是在刑事案件中指某種單一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而需另有補強證據之法則,用於確認被告或被害人自白真實性等的額外證據。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僅憑被告或被害人的自白證詞就作出有罪的判決,從而防止冤錯判決的發生。
[相關勝訴實例:什麼是補強證據? 只靠自白與被害人說詞就會被定罪嗎?]
【案例事實緣由】
小德上網看到了一則性交易資訊,再談妥交易條件之後,便把對方約了出來,雙方約定好一次三千元,並且由小德在特定地點接送對方至旅館開始進行性交易。誰知道在性交易過後一個月,小德突接獲警方通知,表示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方非但指稱小德性侵,更找了朋友來佐證等,反觀小德早已將性交易的對話訊息、行車記錄器等全部刪除,不知如何是好,焦急尋求本所協助。
【本所實務經驗】
本所經調查後極力主張,法院不得僅以告訴人及其友人聽聞的轉述,即認為小德有罪,友人的陳述性質上仍然還是屬於告訴人自己的陳述,依法不得作為補強證據。如果判決用了告訴人的證詞,不符合最高法院的要求,此屬於被害人的單一陳述。而聽聞告訴人陳述過程的友人,也只不過是聽聞而來,就算經過交互詰問,也不能擔保真實性。若判決採用了這些證據,違背證據裁判主義,存有重大違背法令之瑕疵。
告訴人亦有表示,性交易前在旅館門口曾向警方求救,本所對此在承辦過程中調閱監視器畫面、主動函詢當日巡邏之二位員警,將員警傳喚至法庭進行交互詰問,然兩位員警均無收到求救意思,藉以戳破告訴人的謊言。
被告證據缺失部分,因行車記錄器及對話訊息都已被小德刪除,於訴訟中苦惱無法提出積極有效證據。本所遂透過科技技術將行車記錄器的影帶還原,成功證明了本件為性交易,在車上中雙方有就價格為討論,於訴訟中積極有效提出,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利。
【高等法院:勝訴判決】
總上,本案實存有諸多疑點,當事人如果遭脅迫,有充足的時間可向外求援,經過本所積極的辯護,包括還原行車記錄器、傳喚警察到庭來作證,一一將B女的謊言戳破,最後法院認為B女所述有諸多不合常情之處,且被告與辯護人提出之諸多有力證據,認為不得僅以B女及聽聞B女陳述的友人證詞為有罪判決,觀遍全判決並無任何補強證據,顯然違反證據裁判主義。而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及證據方法,均非司法實務見解所支持,並為被告A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俾維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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