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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借名登記的複雜世界中,遺產的爭議和處理方式經常成為難題。本文深入分析了借名登記的法律定義及其與遺產爭產之間的緊密關聯
當今的房地產市場中,借名登記房子是一種常見的現象。無論是因為貸款限制、法律障礙還是出於信任關係,人們經常選擇將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做法雖然在短期內可能帶來方便,但長期來看卻隱藏著許多風險。
買賣房屋時,經常會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人來協助找到買家或賣家,並簽訂委託契約,這時就會在契約中約定成交後會將成交價的一定比例當作仲介報酬。但如果同時委託多間仲介買賣房屋,最後成交時,居間仲介的報酬要給誰
隨著都市更新與土地開發利益龐大,實務上經常出現地主提供土地、建商負責完成興建,合建完成再分配房屋給雙方,亦即所謂「合建分屋」的合建類型。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可知原則上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上開條文明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所謂「除法令有規定外」的「法令」有哪些呢?
本所當事人A先生的祖父B先生約於民國50年間向地主C小姐(現地主)的祖母D女士(原地主)租了一塊土地來搭建房屋自住,當時民風單純,且相關之土地範圍量測技術也不如現今技術如此成熟、普遍,所以B先生與D女
本所當事人A小姐先前將自己畢生的積蓄都用來向B建商購買位於新北市郊區的精美華夏一戶,準備住在這間精美華夏中迎接美好的退休生活,本以為一切會順利的依照自己的退休計畫開始進行。想不到,在他都已經完成過戶、
民國100年間,家住新北市的小陳繼承一筆土地,快樂的與建商老李合作,簽訂合建契約書,約定由小陳提供建地,與老李合作興建大樓。 老李將大樓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應分配給小陳所有之房屋辦理保存登記後
案例事實:三十年前,老王得知鄰近都市的山坡地上有一片新建的房子,離城不離塵、非常幽靜,離市區又近,於是老王興奮地向興建者小陳買了一間房子,並在該房子落地生根,組建家庭,但其實房子一直沒有取得使用執照,
當事人曾與建商簽立合建契約書,約定由當事...
本所當事人小王因稅務問題,小王決定將名下...
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時有耳聞家人、朋友因避稅、增加帳面資產、甚至躲債等理由,將名下財產過戶登記在他人名下,但若嗣後發生後者對該財產做出抵押、變賣等處分行為時,是否合法有效呢?例如:借名人甲(原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