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土地被長期占用怎麼辦?拆屋還地法律流程

拆屋還地

在面對土地被非法占用的棘手問題時,許多土地所有者可能會感到無助和困惑,想像一下,某天您突然發現,原本屬於您的一塊土地竟然被人悄悄占用,甚至可能已經有建築物在上面搭建起來。這種情況不僅令人感到震驚,也帶來了一連串的法律問題和糾紛。


 

一、土地被人長期占用會怎樣?

土地在沒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允許下,被人非法地使用或佔據了該土地。這種情況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無權占有」,所謂「無權占有」指得是一方在缺乏法律上的正當權利或合理依據的情況下,把對他人的財產當成自己的財產占有之。

法律上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 財產權的侵害:土地作為不動產,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益。當土地被非法占用時,實際上侵犯了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
  2. 法律糾紛:土地被占用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土地所有權人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回復其權利,包括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要求非法佔用者撤離並賠償相關損失。
  3. 時效取得的風險:如果土地被占用一定年限後,占用者甚至可能通過「時效取得」成為土地的合法所有者。這意味著若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及時採取行動,他們可能會失去對該土地的所有權。

當發現土地被占用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盡快採取行動。如果占用者不願意自行撤離,則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包含調解、發送律師函提出警告等等而不限於提起訴訟,其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也是非常必要的,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二、什麼是拆屋還地

拆屋還地依據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簡單來說,土地被無權占有且在其上非法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築物,這時候就會需要提告「拆屋還地」來處理,而「拆屋還地」就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為了恢復土地原狀或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法院要求將非法建造的建築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給其合法所有權人。

假設有人在他人未使用的空地上私自建造了一座房子,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允許,這種行為就構成無權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拆屋還地的訴求。經過法院審理後,如果判決確定該建築物的存在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權益,法院將會下令拆除該建築物,並將土地返還給合法的土地所有權人。

拆屋還地流程

拆屋還地的實際流程整理如下:

  1. 證據蒐集:任何訴訟開始前,都會講究證據的蒐集,用來證明非法占用者的侵權行為,亦可以先請地政單位進行土地測量,以確認權利範圍。
  2. 發函警告:再決定訴訟之前,也建議可以先找對方嘗試調解,如果對方採消極態度等都可以再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做為警示要求對方積極配合。
  3. 提出訴訟:當案件無法順利調解成功,可以撰寫起訴書狀郵寄或親遞至法院,進行提告,並等待後續案件審理。
  4. 強制執行:訴訟勝訴之後,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拿著判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受理案件之後,得針對案件的狀況定一定期間內命債務人履行。

 

三、住了多年的房子,突然被提告拆屋還地怎麼辦?

案例事實概況

本所當事人A先生的祖父B先生約於民國50年間向地主C小姐(現地主)的祖母D女士(原地主)租了一塊土地來搭建房屋自住,當時民風單純,且相關之土地範圍量測技術也不如現今技術如此成熟、普遍,所以B先生與D女士並未特別簽訂書面租約來標明承租土地的範圍有多大、邊界到哪裡,而只是單純約定好,反正租土地就是用來蓋房子居住,而D女士就住在隔壁,平常很容易就可以看到B先生房子搭建、或是有需要修建或改建時的情況,彼此也就這麼和樂融融的過了數十年…

然而,就在B先生與D女士相繼過世後,B先生與D女士間的租賃關係,遂由A先生與C小姐繼承,不過遺憾的是,針對原本租賃關係數十年來的鄰里情誼,因為隔代後的疏離,漸漸起了變化…C小姐認為,A先生的祖父B先生數年前針對土地上房屋所為的增建、改建等行為,已經超出了原本所承租之土地範圍,遂因此要求A先生要將增建、改建的部分全數拆除。不過A先生認為,當初祖輩們的租賃關係就是租用土地建築房屋,並沒有嚴格的約定具體租賃範圍,且早期房屋都是木造房屋,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難免都會有增建、改建需求以維持其可利用性,因此不能認同C小姐的說法。對此,雙方沒能達成共識,C小姐遂狀告法院,訴請拆屋還地,而A先生便因此尋求本所律師給予法律上協助。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而C女士狀告法院訴請法院命A先生將房屋增建部分、改建部分拆除之理由在於,C女士認為房屋增建、改建的部分並不在原本租賃的範圍內,因此該部分所占用的土地,並沒有租賃關係存在,也就沒有正當占用的法律上基礎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就該部分主張拆屋還地。

地方法院:勝訴判決

本所律師就上開情形為A先生向法院主張,房屋的增建、改建部分依調取而得的空照圖核對後顯示,該部分的增建、改建早在30、40年前就已經完建,可想而知長久以來就住在隔壁的原地主C女士對於A先生的祖父B先生租用土地改建、增建的情形皆能「一望即知、清楚瞭解」,且原地主C女士更於該房屋經修建、改建後,仍持續向B先生收取租金多年,在此期間皆未對房屋修建、改建做出任何異議,或主張B先生修建、改建的部分為無權占有,因此就兩造間租賃範圍的認定來說,依常理而言應該包含增建、改建所占用到的土地的部分,始為合理。

本所律師經研究分析後,提出以上之訴訟策略,成功為A先生取得勝訴判決,並由法院作成以下判決內容:「遍觀兩造所陳『不定期租賃』之始末,A先生或其祖輩早在40年以前,即有徵得地主同意而使用系爭土地之情事,此後,A先生或其祖輩亦不乏徵求地主同意『修葺舊屋』並『繼續繳租』之事實,因『舊屋修葺』原即難以避免『增建、改建或擴建』,而截至C女士提起本件訴訟前,A先生或其祖輩與地主落實收租模式亦已歷時長達數十年之久,其間一概相安無事而未見地主曾就彼等租賃範圍提出歧意,則若謂兩造租賃合意『不及於房屋嗣後增建、改建、擴建所使用之土地』,其情未免令人匪思而與常情事理顯然相悖,則C女士空言宣稱A先生之祖被嗣後增建、改建、擴建已非原租賃合意範圍之所及云云,客觀上在在欠缺根據,無從憑採。」

 

常見問題

Q1:拆屋還地費用怎麼計算?

裁判費用

裁判費用是法院所酌收的訴訟規費,計算方式大略為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由原告於提告時暫先繳納,在判決確定後通常會由敗訴一方負擔。

律師費用

不同律所收費規範皆有不同,建議直接找律師完整諮詢過後再請律師依照個案狀況判定費用喔!

Q2:土地被占用,除了民事以外,我可以提告刑事嗎?

透過非法或無正當理由方式占有他人土地,除了會有民事以外的問題,也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的竊占罪喔!

刑法第320條各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考法規:民法物權篇章

>立即諮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