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遺囑、遺產管理事宜
喪失繼承權是一個敏感且復雜的議題,在這篇文章中,將探討法律下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並通過實際案例分析來揭示法院如何對此類爭議作出判斷和裁決。
遺囑,可以確保財產在身後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分配,在這個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有越來越多人理解預先安排規劃自己身後財產的重要,而在千辛萬苦立完遺囑後,你確定這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嗎?合法的遺囑該怎麼立?
一、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
Q:被繼承人阿翔生前指定大寶、二寶、小寶三人為見證人立代筆遺囑,遺囑製作過程中,由阿翔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大寶筆記,見證人二寶宣讀、講解遺囑內容,阿翔認可後,經記明日期與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
近期有新聞引用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737 號刑事判決,被告其中一人是前司法院大法官徐璧湖,事實源於: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張仁淑,臨終之前罹患肺癌第四期,入住安寧病房多時,因唯一尚存的孩子即
依台灣民間習慣,長孫會被認為是祖父母最小的孩子,因此祖父母之遺產亦可獲得一份,但實務上時常發生祖父母將大多數,甚至是全部遺產,以遺囑方式,指明由長孫取得,造成許多紛爭。
甲乙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三十年夫妻生活,夫甲均在外工作,妻乙則在家操持家務、照料子女長大成人,家中財務則由夫甲全權負擔,嗣後甲因病過世,考量乙年邁未來老年生活需要用錢,丙丁未經乙同意為乙主張民法第103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實務上常見父母百年後,兄弟姊妹們對於遺產的分割喬不攏,由於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依台灣民間習慣,長孫會被認為是祖父母最小的孩子,因此祖父母之遺產亦可獲得一份,但實務上時常發生祖父母將大多數
被繼承人阿翔生前指定大寶、二寶、小寶三人為見證人立代筆遺囑,遺囑製作過程中,由阿翔口述遺囑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