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的房屋,建商未交屋就失聯該怎麼辦?

當事人曾與建商簽立合建契約書,約定由當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大樓,105年間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後,並辦理保存登記後並移轉登記予原告。驗收點交部分因主管機關認定大樓未經許可擅自變更不符建築法規之情事而有瑕疵,需待建商補正瑕疵後,兩造再進行點交,然而此後當事人多次連繫建商均無下文,迄今亦無回應,當事人乃前來詢問該如何取回所有權狀及點交系爭房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土地及建物之他項權利證明書狀,係證明不動產他項權利之文件書據,自屬權利人所有。本件當事人既然經登記為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足見該地政機關核發之所有權狀,得受領之「權利人」即為所有權狀上所表徵之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所以不論當事人是否從未受領或占有該所有權狀,亦無礙於其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之所有權人之事實,故當事人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之所有權人。又系爭房地既然登記為當事人所有,則一經登記,表徵該所有權之所有權狀,亦應歸屬於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即當事人所有,於登記完畢當時,建商即負有交付或交還所有權狀予當事人之義務。

次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件系爭房屋既為當事人所有,自得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建商返還系爭房屋。

本件經當事人委任本事務所為訴訟代理人起訴後,經法院判決建商經將所有權狀正本交付當事人,並應將系爭房屋點交予當事人,當事人獲得全部勝訴判決。

黃仕翰主持律師、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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