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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 刑事 | 飼主未管理好寵物犬咬傷人 成功起訴

過失傷害 寵物狗咬傷人 提告成功


本案相關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飼養黑色犬隻1隻,僅將犬隻以長度逾五公尺隻鐵鍊繫綁在樹幹上,又未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導致告訴人(即本所當事人)其未成年孩子獨自行經時,遭到該犬隻咬傷,造成眼臉全皮層撕裂傷併淚小管斷裂等傷害,遂由其母提出告訴。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自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未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致被害人受有上開損害,且其過失與被害人受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為明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過失傷害之罪嫌。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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