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26-02-24
| 刑事 | 飼主未管理好寵物犬咬傷人 成功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飼養黑色犬隻1隻,僅將犬隻以長度逾五公尺隻鐵鍊繫綁在樹幹上,又未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導致告訴人(即本所當事人)其未成年孩子獨自行經時,遭到該犬隻咬傷,造成眼臉全皮層撕裂傷併淚小管斷裂等傷害,遂由其母提出告訴。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自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未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致被害人受有上開損害,且其過失與被害人受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為明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過失傷害之罪嫌。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呂紹宏律師
-
03.03 2026
刑事 | 被告侵占、詐欺 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
02.24 2026
刑事 | 飼主未管理好寵物犬咬傷人 成功起訴
-
02.10 2026
離婚 | 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等 勝訴
-
02.03 2026
刑事 | 被告偽造文書、詐欺等 成功爭取緩刑
-
01.27 2026
刑事 | 被告業務侵占、背信 獲不起訴處分
-
01.20 2026
車禍 | 被告過失傷害 順利和解 不起訴處分
-
01.13 2026
刑事 | 違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成功協助達成和解
-
01.06 2026
詐欺 | 被告當事人獲判無罪 遭檢察官上訴 成功駁回
-
12.30 2025
刑事 | 觸犯兒少性剝削自首 獲判緩起訴
-
12.23 2025
民事 | 對造濫訴?! 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勝訴
-
12.16 2025
社區大廈 | 管委會被告請求排除侵害 勝訴
-
12.09 2025
租賃 | 租賃期限已到 房客卻不把東西搬走 勝訴
-
12.03 2025
刑事 | 騎腳踏車出車禍 被告過失傷害不起訴
-
11.25 2025
刑事 | 公司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 成功爭取緩刑
-
11.18 2025
民事 | 車輛買賣糾紛 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