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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 刑事 | 被告業務侵占、背信 獲不起訴處分

德益實務案例 被告業務侵占、背信 獲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受託出賣物品,委託人過世後,其子上門要求返還寄存賣出的物品,被告也如承諾歸還,惟部分物品對方並未取走,豈料,日後對方竟提告業務侵占、背信罪等。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

經查,過去委託人的確有委託被告出賣物品,被告亦有將款項交付與委託人,此有簽收單為證,又依證人(委託人之子)陳稱,其有於委託人去世後向被告討要物品部分,並有取回部分物品及擔保品,復觀被告亦依照證人所朗讀之內容簽立承諾書,並以五樣物品作為擔保,尚難認主觀上有具業務侵占、背信之犯意聯絡。
綜上,被告與業務侵占罪責無涉,而屬當事人間民事糾葛,宜循民事程序解決,率難以該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應認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顏名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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