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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 車禍 | 被告過失傷害 順利和解 不起訴處分

德益實務案例 車禍被告過失傷害 順利和解 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駕駛重型機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仍不慎擦撞告訴人行駛之腳踏車,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骨折等傷害。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本件告訴人已當庭撤回告訴,自應為不起訴處分。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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