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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 刑事 | 違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成功協助達成和解

本案相關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被告與告訴人成年女子素不相識,於捷運大廳往月台之手扶梯上,擠開人群走下手扶梯,以手觸拍到告訴人右肩及右胸1下,告訴人隨即質問被告為何打人並碰觸胸部,被告於下手扶梯後在月台向告訴人表示沒有打人,隨即上手扶梯離去,告訴人於路人協助下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法院判決
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何思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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