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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 詐欺 | 被告當事人獲判無罪 遭檢察官上訴 成功駁回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因故友邀約,於某公司任職會計,且工作場所皆在自家處理,豈料公司組成實則為詐騙組織,被告未與其他組織內成員有所認識,更不知道其公司營業方式中,含有施用詐術之情事,後因詐騙集團被警方查獲,是以同列被告,一審成功獲判無罪,後遭檢察官上訴。
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本院查,卷內相關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對於其所記帳之款項是否涉及詐欺不法等情事有所認識,自難據此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檢察官此部分之主張,自非可採。
檢察官之上訴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反覆爭執,並未進一步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上訴意旨所述尚無從推翻原審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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