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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 刑事 | 觸犯兒少性剝削自首 獲判緩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於社群軟體中結識未成年女性,並透過聊天取得對方隱私照片等。被告於事後感到悔悟,故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下,向警方自首投案。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上列事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茲斟酌被告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自行自首,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且被害人家屬不願提告等一切情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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