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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 民事 | 對造濫訴?! 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勝訴

德益實務案例 對造濫訴 我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勝訴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事實及理由


原告於他案中多次以該虛假債權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損害賠償、請求實物抵繳等相關訴訟, 而該虛假債權也已遭司法判決確定在案,卻仍舊不斷將被告與訴外人列為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造成訴外人及被告生活之諸多不便。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經查,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及聲明,本院無從認定被告究竟有何侵害原告權力抑或原告係依何種法律關係或法律規定向被告索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對原告有何侵權行為亦或其他民法上請求權,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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