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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 刑事 | 公司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 成功爭取緩刑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本案被告(即本所當事人)於任職期間將公司財物攜回住處,在公司代表人未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公司大小章簽發文件等等,後遭公司發現後提告並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上揭事實,均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坦承不諱,相關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上開事實均相符,堪予採信。
被告身為告訴人之員工,竟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或利益,而為上開犯行,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全數履行完畢,告訴人亦具狀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以啟自新。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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