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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 刑事 | 被騙人頭戶量刑過重 違反洗錢防制 上訴成功

本案相關條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在網路上找工作,遭到詐騙集團騙取銀行帳戶,詐騙集團稱虛擬貨幣交易量大,需要被告使用帳戶協助收款與轉帳,並稱該行為為正常工作,後遭到檢警查調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與詐欺起訴,一審法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但由於被告為初犯且態度良好,家中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故由本所律師協助上訴。
判決結果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法院於量刑時有義務留意到兒童最佳利益之意義與目的,並不表示允許犯錯的父母或家長等主要照顧者可無故逃避適當的懲罰,相反地,是要求法院在這類情況下,應盡可能地保護無辜兒童免於受到可避免的傷害。
被告為單親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原判決於量刑時雖敘及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然未及審酌被告於原判決後已離婚而需獨力照護其子之現狀,致未能突顯被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已如何納入考量,過重之刑度,亦可認已使其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受到忽視,原審裁量權之行使於此亦難認適法。
又審酌被告於本案中的行為雖實屬不該,但非處本案犯罪主導地位,念及其於本院審理中終知坦認上開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獲取諒解,並業支付賠償款項,非無悔悟之意,復考量被告無前科紀錄且素行良好,以及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本院因認對於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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