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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 民事 | 本所擔任遺產管理人 順利協助分割共有物、遺產繼承事宜

遺產管理人 分割共有物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823條第一項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4條第一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民法第824條第二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事實及理由


當事人百年後,本所律師由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因處理遺產過程中認有分割之必要,故提出本訴,將不動產變價分割,相關變價所得價金,再依繼承人之比例分配之。


判決結果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均應予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於兩造各取得2分之1。

兩造共有物登記用途為住家用之區分所有建物,如採原物分配於全體共有人之方式分割,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均有欠缺各自獨立門戶出入之疑慮,亦恐將有損建物之完整性,且價值難於同一,故有難以規劃及公平使用之情,足見本件以原物分割,可能造成日後使用上之困難與不便,無法發揮系爭房地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而將致生經濟價值減損之情形,是以本院審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價格、利用價值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變價分割,應屬適當。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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