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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 刑事 | 被告業務侵占 獲不起訴處分

業務侵占 律師 被告 不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告發人多年前因告發人所擔任理事長之工會,收入不定無法給付予會員勞健保,便向被告借錢,被告因雙方有一定感情基礎,基於信任,借予該工會數百元餘款項,後工會也有返還相關借款,豈料,數年後,告發人與被告感情不睦,又該工會之帳目出現差額短少,告發人即告發被告侵占工會款項,否認有向被告借款一事,並反口稱是被告私自用印,被告備感委屈,遂找上本所求助。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

據工會會計證稱,工會大章與存摺由會計保存,小章則由理事長(即告發人)保存,理事長並不會將小章交給被告使用,當初亦有相關借款事實等語,且上開轉帳傳票上有當時為理事長之告發人及常務監事、會計等用印、核准,衡諸常情,告發人豈可能完全不知此事?告發人前揭所指,是否屬實,顯有疑義,斯時告發人為理事長,若被告可擅自動用工會款項,而告發人全然不知,於情於理皆難置信。準此,自難僅憑告發人之空泛指述,即入被告於罪。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顏名澤律師李佳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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