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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 民事 | 支票遭退票 請求清償借款 勝訴

支票 提示 債務糾紛 請求清償 勝訴 律師


本案相關條文


票據法第133條: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事實及理由


原告的舅舅過世多年,舅舅的家人以舅舅生前債務問題、需要周轉為由,共同連續向原告借款,借款總額共計新台幣高達上百萬元,雖家人們有負責之公司所簽發之支票7張作為擔保,但原告持該等支票提示時,卻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原告認為家人們共同借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且該公司亦應負擔票據給付責任,後對被告們亦提起詐欺告訴。經檢察機關之調查已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被告確有受領原告給付之事實,雙方確有利息約定,借貸時亦有交付支票作為擔保,爰原告基於消費借貸關係及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判決結果


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原告為本案3紙支票之執票人,亦得行使支票上權利,被告應依支票上文義負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請求被告給付相關賠償金額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顏名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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