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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 車禍 | 重型機車追撞 提告過失傷害 成功起訴

重機 車禍 追撞 過失傷害 提告 律師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一個平凡的傍晚時分,當事人正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某路段的地下道,由東往西方向正常行駛,就在此時,後方另一輛重型機車因未保持安全車距,直接撞擊當事人所騎乘的機車車尾。

這起突如其來的追撞事故,造成當事人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右側肢體腫痛、頭暈頸痛等傷害,需要就醫治療。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在身心俱疲的情況下,深感需要專業法律協助來維護自身權益。經過審慎考量,當事人委託本律師事務所代為處理此案,詳細檢視案件事實,蒐集相關證據,並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要求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應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事前狀況及路況並無不良,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依當時情況又無安全之顧慮,竟疏於注意,未與前車間保持安全間距,因而撞擊致前車車尾。
案件經由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於案發時回頭查看後方車輛導致未注意前方車況至本案車禍情事發生,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呂紹宏律師顏名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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