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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 刑事 | 車子停在路邊遭竊盜 提告成功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搭乘不知情友人之汽車駛至路口,見被害人(即本所當事人)之自用小客車停放路邊停車格,且無人看管,便擅自以自身取得持有之鑰匙竊取該車,得手後隨即駛離現場,後遭被害人發現報警。
地檢署處分
上揭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公訴。
被告坦承有將本案汽車開走一事,惟矢口否認有竊盜犯行,稱被害人有向被告竊前,其車也是被害人將車子賣給了被告等,然卻一直未提出相關證據。而被害人否認有認識被告,亦無借錢等情事,於收到汽車相關罰單通知後,才驚覺汽車遭到竊盜。
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所竊取之汽車為犯罪所得,請求法院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徵其價額。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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