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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 加重詐欺 | 斷貨導致團購無法交貨 被告詐欺 成功不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於臉書上提供零食團購,然因上游斷貨等事故,無法與買家們正常交貨,由於買家們多已付款,雖部分已交貨、退款,但仍遭到質疑詐欺,因而被告。
地檢署處分
以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之處分。
被告坦承有在網路刊登販賣零食一事,又被告向買家收取貨款之後,確有向大陸廠商訂購商品,且陸續將貨款匯入大陸廠商提供之帳戶內,此部分有對話紀錄、銀行交易紀錄等證物相佐,足認被告所辯情節,尚非無稽,應屬可採,難認被告所為有何施用詐欺之不法犯行。
再者,客觀上被告已有出貨部分商品,於上游廠商發生狀況,無法如期供貨時,對於部分購買人已盡量提出退款方案,益徵被告主觀上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尚難以事後未能如期交貨之結果,即據以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將被告以相繩。
綜上,本案應屬一般網路購物常見之債務不履行或遲延給付之民事糾葛,被告所為與刑法詐欺罪責無涉,應認被告犯嫌上有不足。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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