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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 公共危險 | 小孩突開車門造成騎士受傷 獲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及理由
本案被告(即本所當事人)於某日帶著小孩行駛於道路上,豈料,在等待紅燈時,乘坐後座的小孩,突然打開車門,造成一旁腳踏車騎士,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而受有傷害,當下因腳踏車與汽車車門發生碰撞後,騎士並未倒地,且先行騎車離開,本所當事人才駛離現場,後續卻收到警局通知。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之處分。
觀診斷證明書、路口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等證物,尚無法排除被告於此情形下不知道被害人受有傷害的可能性,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非不能採信。實難僅以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後離去之事實,率認其主觀上有何陶藝之犯意而以刑法公共危險罪責對之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前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犯行,應認被告罪嫌不足,本案業已於案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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