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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 車禍 | 本所律師成功協助被告和解成立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事實及理由
本案被告(即本所當事人)騎乘重型機車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變換車道時應注意與他車並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因疏於注意向左偏行,致騎乘另一台重型機車之告訴人,因閃避不及與被告駕駛之車輛發生擦撞倒地,本案後經地檢署偵查後起訴,在本所律師協助之下,成功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撤告。
判決結果
本件公訴不受理。
經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日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顏名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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