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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 民事 | 請求給付找補款 勝訴

民事 勝訴 律師 給付找補款


事實及理由


本案兩造簽訂興建房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被告共同合作興建房屋,被告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可分得面積569.02坪,如被告取得超過可分得面積,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6項約定,應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按銷售底價乘以0.9,再乘以超過坪數之金額予原告(即本所當事人)。嗣後,兩造又簽訂委建契約補充條款(下稱系爭補充條款),確認被告選屋範圍,然因建物面積、停車位等計算方式兩造認定不同,而生訴訟糾紛。


判決結果


查,「被告分配取得之系爭建物面積」係以登記面積計算,已如前述,被告分配之系爭建物面積超過委建面積,兩造即應互為找補,原告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6項約定,就系爭建物部分請求被告給付找補款79,413,750元,自屬有據。

查,兩造不爭執原告就系爭選屋合併後取得之系爭建物及坐落土地均已交屋予被告,且被告尚未給付原告委建工程款餘款40萬元,故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亦有理由。
 

訴訟代理人: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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