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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獲得民事勝訴!
所謂不當得利,指的是當一方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獲得了某種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損害的情況。具體來說,這種利益可能是財產的增加或是本應減少的財產未減少;而相對的損害則是指財產的減少或是本應增加的財產未增加。這種利益與損害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且它們都是由同一個事實所引起的。而根據民法第179條的規定,當出現不當得利的情況時,受益方應該返還所獲得的利益。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是位房東,常年將店面出租給某知名企業做為營業使用,因私人規劃問題,小德於一次租到期後,決定不再續租,並積極與該企業討論將房屋點交歸還一事,然因為店面遲遲未回復原狀等狀況,該企業遲遲未將店面歸還給小德,縱然小德發出存證信函,也沒有促使該企業有進一步的動作,迫於無奈,小德只好尋求本所協助。
本所實務經驗
經本所調查,租約早已屆期,且小德無意續約,就租期屆滿後,被告仍繼續使用了一段時間,此段期間被告屬無權占有,受有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之日前,將租賃標的物遷空所有器材及設備,並回復原狀返還。
所謂回復原狀,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係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是而租賃物返還時應具有何種狀態,應探究當事人對於此事具有何種明示或默示之合意,並衡酌租賃物之折舊與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承租人所負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
故本案針對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前,租約屆滿後,不待原告催告,本應就租賃物為改裝設施後之結果取回、拆除,回復至出租前未改裝時之狀態,然現場拆除後,系爭房屋仍有部分未能修補完成,證據明確。
最終地方法院判決,採信本所見解,命被告返還小德相當期限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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