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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猥褻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強制猥褻無疑是一種嚴重且不可容忍的犯罪行為,但在某些案例中,被告可能是遭受了無端的指控和陷害。這樣的情形不僅對被告本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也嚴重影響其名譽和生活。因此,每個人都應該學會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遇到類似情況時,應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自己的聲譽和正當權利不受無理指控的侵害。面對這類敏感且複雜的情況,理性的處理和適當的法律途徑至關重要。
【案件事實緣由】
在一個看似平常的夜晚,被告與友人A女在KTV簡單歡聚,幾杯烈酒下肚,被告體貼地決定送A女回家。搭乘計程車的過程中,沒有太多交談,被告只確保A女能安全到達住處。
然而,隔天一早,被告收到了A女的簡訊,內容充滿了指控和怒氣,表示「你昨天怎麼可以這樣對我?」、「我都喝醉了,你怎麼趁機吃我豆腐」、「你怎麼可以把我灌醉,對我毛手毛腳」等表示自己遭強制猥褻字眼,這讓被告感到震驚和困惑。這突如其來的指控讓被告感到無比的驚愕和不解,因為在他的記憶中,他並未做出任何越軌的行為。
一連串的指控,被告的心情由最初的震驚轉為焦慮和憤怒。他的名譽、職業生涯,甚至是他的個人生活,都因為此事而受到了極大的影響。被告不斷地回想前一晚的事件,試圖尋找任何可能的誤會或解釋,但一切似乎都毫無頭緒。無奈只能尋求本所律師的協助。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於偵查中為被告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在場,常有各執一詞,而難辨真偽之情形。一般而言,在陌生人性侵害案件,相對單純;然於熟人被訴性侵害事件,則須考量諸多背景、問題,例如雙方熟識程度、年齡差距、教育水平、健康狀態、精神狀況、平日互動情形等。自另方面言,對告訴人所為指述,自應詳加查證、究明真相,尤其關於感情方面滋生糾紛之事件,不能排除有『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之極端反應、表現,其指訴如尚存有疑點,在釐清之前,即不宜逕予全部採納。
況若A女所言屬實,衡情計程車內前後座之距離甚短,倘後座乘客有如此激烈之肢體互動,計程車司機當可輕易察覺出異狀,A女亦可立刻向司機求救,然A女當下並未立刻向司機求救、要求停車或報警處理乙節。經本所強烈要求檢察官應調查當時載送被告與A女之計程車司機,試圖找尋行車記錄器或要求司機到庭陳述當時看到的情況。
最終,經本所與檢察官耐心溝通,並做有效辯護,於共同分析所有監視錄影畫面,抽絲剝繭,最終還給被告清白。刑事辯護是一個精細的程序,務必要有律師的協助,在事實、法律、證據,面面俱到均顧及之情況下,有效積極辯護。
參考法條: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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