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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勝訴實例 | 刑事 |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 成功協助達成和解

妨害性隱私 性影像 達成和解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19-1條第一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9-3條第一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本案被告(即本所當事人)與告訴人本是交往關係,於交往期間中攝錄與告訴人之性影像,分手後,與告訴人、告訴人之友人有相關糾紛,後續遂衍生出本案。經雙方律師共同協調下,被告成功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判決結果


公訴不受理。

查檢察官起訴所認被告涉犯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等罪嫌,依刑法第319-6條規定,須為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賠償予告訴人,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呂紹宏律師李佳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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