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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勝訴實例 | 借名登記 | 房子被賣掉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勝訴

借名登記的房屋遭變賣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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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事實及理由


原告(即本所當事人)之丈夫立下遺囑,將名下財產全數留給原告,其中有一棟房屋以借名的方式登記在被告名下,在丈夫死亡後,理應由原告繼承,之後房屋經過都市更新,由被告取得分配、安置費、找補款等,被告在明知系爭房屋具有借名登記關係的情況下,竟將房屋變賣,且拒將受分配房地及上開受領之安置、搬遷費、找補款、變賣所得款返還原告。


判決結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給付原告系爭款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據證人證稱及證據可知,原告之丈夫當初因租稅考量而欲將房地借子女之名為登記,實際上仍係由原告之丈夫管理、處分、收益,堪認確有借名登記關係,又因遺囑中確有載明所留遺產全數歸由原告處分之意,故該棟房屋應由原告繼承。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受分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蘇庭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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