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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勝訴實例 | 刑事 | 被告加重詐欺、恐嚇危安、強制罪等 獲不起訴

被告 加重詐欺 恐嚇 強制 律師 不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事實及理由


告訴人與其公司之客戶(同案被告)發生糾紛,該客戶向被告(即本所當事人)投訴,被告遂前往告訴人住處欲了解情況,告訴人與公司老闆與客戶間存在嚴重汽車買賣糾紛,乃協助居中調停、磋商,豈料,後遭告訴人提出恐嚇危安、強制、加重詐欺等告訴。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人所提供現場錄音及譯文,雖有出現爭論性詞彙,然細繹其前後語,足認其語意與一般威脅自由用語不同,是否僅係以提醒告訴人不要騙人,似非無疑,況被告等人亦無具體明確說明如何加害告訴人法益等內容,考量雙方有糾紛在前,本難期待在此情況下使用之語句、口吻能慎思熟慮、舉止平穩溫和,則被告等人主觀上是否有恐嚇之犯意,似非無疑,實難率以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有何上開犯行,應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不足。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顏名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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