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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 洗錢 | 臉書找債務整合反被騙 人頭戶被告洗錢 成功取得不起訴

債務整合 臉書廣告 詐騙 人頭後 警示戶 不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一項後段: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本案被告(即本所當事人)於臉書上看到債務整合的廣告,加入相關人員的LINE好友後,對方為了取信,甚至提示如身分證照片等文件,被告見此信以為真,便依照對方指示,將自己的帳戶提款卡寄出,詐騙集團將取得的帳戶拿去作犯罪使用,受害人有數位,且皆向被告提出告訴,而被告直到後續收到銀行通知帳戶被列警示戶才驚覺被騙。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依指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既係基於申請貸款之目的而為,則被告主觀上是否得以預見其所提供帳戶將遭用於不法,乃至於若該等情事屬實是否仍不違背其本意,均屬有疑,而本件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對本案帳戶遭用於不法一事具有不確定故意,依法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故尚無從逕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罪責相繩。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顏名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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