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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勝訴實例 | 傷害 | 車禍案件被告 經律師協調 成功達成和解

車禍 過失傷害 律師 和解 刑事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第277條第1項、第281條及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知情事,疏未注意前方營業用小客車在劃紅線處所停車,不甚撞擊至被害人受有傷害,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任不起訴處分,本件依告訴意旨所指,被告上揭傷害犯罪事實,核屬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本案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協議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不起訴處分。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顏名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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