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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勝訴實例 | 民事 | 詐欺案件取會被騙金額 勝訴

詐欺 民事 刑事附帶民事 詐騙金額取回 律師 勝訴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事實及理由


被告加入詐欺犯罪組織機構擔任車手。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佯裝電話平台客服,以系統遭侵入至原告(即本所當事人)信用卡被盜刷等事由,使原告陷於錯誤,將帳戶款項陸續匯出予詐騙集團所提供之帳戶,後經由被告提領一空。


判決結果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93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所為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處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刑案卷宗核閱屬實。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關賠償金額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承辦律師:顏名澤律師李佳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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