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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 妨害性自主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與小憶為多年曖昧關係好友,並於一定期間多次有過親密關係,不過礙於雙方性格、價值觀等相左,小德一直沒有與小憶確認關係,也想找個時機結束來往,正值2020年疫情大爆發,社會提倡隔離、保持社交距離,藉著機會小德漸漸淡出這段關係,豈料,2年後小德突然接獲檢警通知,被告妨害性自主,情急之下尋求本所協助。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調查,本案就小憶對檢警之陳述,案件發生於2017年,然小德與小憶始於2020年後才淡出聯繫,期間雙方互動均無異常。一般而言,在典型的陌生人性侵害案件,情節相對單純,然於熟人被訴性侵害案件中,則須考量諸多背景、問題,例如雙方熟識程度、年齡差距、教育水平、健康狀態、精神狀況、平日互動情形、有無出於好奇、金錢、諂媚、誘惑、討好、歡悅、刺激、報復之性交動機、所採手段之合理性、事發時間、地點是否符合社會通念之適當性、性侵過程中之求救機會把握、事畢雙方關係之變化、可有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報案時機係立刻、不久或遲延、報案背景出於主動或被動、遭慫恿或須對他人有所交代、對立之雙方,對於測謊鑑定之配合或排斥及結果等,在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支配下,依照當前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才不會悖離國民的法律感情。由於男女之事難以舉證,因而被害人在事後之反應、雙方熟識程度、平日互動情形等因素,對於得否推論其於被告為親密行為時即有默示之同意,亦屬重要之判斷依據。
且本案僅有小億一人的單一指訴,沒有其他任何的客觀證據可證明犯罪行為存在,就案件本質上具有高度虛偽性,故實難以確信為真實。在本所律師嚴正辯護主張下,最終地檢署下達不起訴處分,還以小德法律上的公道。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6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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