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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宣告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取得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什麼?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監護人可代替受監護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受監護人不會因為精神狀態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欠缺思考的法律行為。
【案件事實緣由】
小益長年沉迷於酒店等聲色場所,好大喜功並且染有毒癮,日復一日,精神狀態逐漸消弭,從父母身上繼承到的遺產現金也已經花費殆盡,為了籌錢,小益開始將腦筋動到了祖產上面,想著當年繼承財產時,祖產的持份也有自己一杯羹,便想將自己的持份變賣出售,小益的哥哥小德倍感心寒,為保護祖產不外流,只好尋求本所協助。
【本所實務經驗】
到底精神狀況欠佳時,行出售等法律行為是否有效?依據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意即若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20歲以下)或完全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係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情況為法律上意思表示時,此時因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所為,從而無法確認其法效意思,亦可能損害其法律上權益,因此民法特別針對此類情況,給予等同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無效之相同效力,然而,由於此類訴訟需要舉證其為意思表示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此部分實務上較難以舉證。
關於因具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意思表示者,民法制度上設置監護宣告制度,也就是過去的禁治產,依據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從而,受監護宣告人日後縱然精神狀態恢復,如其尚未經法院撤銷監護宣告,則其意思表示仍然無效!本所綜合分析小德之狀況,成功協助小德向法院對小益聲請監護宣告,以避免後續小益又任意賤賣祖產,並且保護小益免於其財產遭人任意取得!
參考資料: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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