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輩之繼承順位-長孫真的可以拿一份遺產嗎?

【長孫真的可以拿一份遺產嗎?】

依台灣民間習慣,長孫會被認為是祖父母最小的孩子,因此祖父母之遺產亦可獲得一份,但實務上時常發生祖父母將大多數,甚至是全部遺產,以遺囑方式,指明由長孫取得,造成許多紛爭。

【長孫是繼承人嗎?】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最第一順位,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再依順序由父母、兄弟姊妹,最後是祖父母定之,而兒女與孫子都是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這時候依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如果祖父母膝下的兒女都不在了,此時孫輩的孩子就會是法定繼承人。

相反的,如果祖父母膝下的兒女都還健在時,孫輩就不會是祖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喔!而且這樣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所以實務上,祖父母常會在遺囑上指定孫輩孩子,可以分得遺產,尤其是台灣民間習慣,長孫更是如此,但此時因為孫子並非屬於法定繼承人,其能分得遺產是源於遺囑的指定,所以性質上應屬於「遺贈」喔!

【那如果我那份很少,甚至沒有呢?】

民事法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作為原則,但是身分法具有公益屬性,因此被繼承人是可以利用遺囑方式,來決定自己遺產的分配,但未免繼承人所受分配不公,所以民法第1223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不管如何決定遺產的分配,只要是法定繼承人,都會分得一定比例的遺產。

那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當中,遺贈過多,導致實際上遺產的數額,都不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時怎麼辦?所以民法第1225條便規定了扣減權,使繼承人得從遺贈財產當中扣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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