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商標侵權也涉及刑事責任?!

【商標侵權也可能涉及普通刑法的刑事責任】

依照個案發生的具體情況,商標侵權事件除了可能涉及商標法第95條規定的商標法上刑事責任,當然也可能涉及普通刑法的刑事責任。

商標法明文保護經申請註冊之商標,是眾所周知。而企業經營上為了增加企業識別度,強化消費者認知,往往也都透過申請註冊商標取得商標權,並藉由商標法來保障企業的商標權。只不過,企業在申請註冊商標的過程中,必須先擇定想要在那些商品或服務類別申請註冊商標,譬如說知名商標可口可樂所申請的商品類別即為汽水、可樂等項目,因此在汽水與可樂等商品中,只有可口可樂的商標權人可以依法使用可口可樂商標。相對地,非商標權人則不能在汽水與可樂的商品中使用可口可樂商標。

商標侵權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法源依據是商標法第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5條規定明定了三種商標侵權的類型,在為行銷目的之情況下,如果是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或,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或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的情況,才會構成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這三種類型均需要衡量是於同一商品或服務或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所以商標權人於申請註冊商標時所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相當重要,相當涉及日後的保護範圍。

然而,商標侵權也可能涉及普通刑法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權利人為了表示特定用意之證明,依照刑法第220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被認定為準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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