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K歌交友APP所暗藏著侵權責任?!

【K歌交友APP所暗藏的著作權侵權法律責任】

民眾居家上班、居家帶小孩閒暇之餘,透過行動裝置K歌交友APP在網路上放聲歡唱來放鬆緊張心情時,要多加留意如果透過K歌交友APP私下對表演人的演唱錄音、錄影時,可能暗藏著作權侵權法律責任。時代在進步,科技也在進步,這些我們隨時可以達到的手機APP錄音錄影,往往疏於注意、一時不察,其實都有可能涉及侵害表演人的著作權。

疫情肆虐期間,指揮中心呼籲部分地區要多避免不必要的移動及活動集會,並且全國性要關閉休閒娛樂場所,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等,以及廣受人民喜愛的視聽歌唱場所(KTV)也一併應該關閉,並需要視後續疫情發展狀況再調整開放時間。在這情況下,技癢已久的好歌喉顯然無從宣洩,民眾居家上班、居家帶小孩閒暇之餘,只能山不轉路轉,透過行動裝置K歌交友APP在網路上放聲歡唱來放鬆緊張心情。

依據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然而,當表演人將歌曲演唱出來時,對於相同的歌曲已然賦予了不同的詮釋及個人情感,此時顯然不單純僅僅只是概念,而應該屬於著作權法第10-1條之表達,在表演人完成其表演時即享有著作權。譬如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因此,如果表演人已經將其歌曲表演完畢,則因為存在著作權,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之同意,則不能任意重製之,譬如不能以私下錄音、錄影等方式錄取表演人的表演。時代在進步,科技也在進步,這些我們隨時可以達到的錄音錄影,其實都有可能涉及侵害表演人的著作權。

不過,至於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仍應再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應注意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進行綜合性的判斷。此外,譬如著作權法也明定一些特定的合理使用類型,譬如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有符合,也會構成合理使用。

相對地,如果未能構成合理使用,則擅自私下對表演人的演唱錄音錄影時,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尤有甚者,著作權之侵權存在著刑事責任,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75萬元之罰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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