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衍生之著作的原創性判斷標準

社會逐步進步也相對地會帶來文藝創作的相應發展。然而,我們知道文化的發展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逐步成長的,如果要追究有誰可以完全地、沒有任何參考地創作出沒有任何參考依據的終極原創性作品,應該是非常少的。舉例來說,世界知名的哈利波特魔法世界廣為人知,但「魔法」題材絕非首創,拿著魔仗揮舞並喊出魔法指令更是西方文化社會歷史悠久的概念,同樣地,武俠、武術、中原武林、聯合中原正道俠士包括少林寺高僧共同對抗西域魔教的題材更是廣為華人社會所熟悉。

因此,作為著作權法上所保障的著作,所謂的「原創性」標準究竟為何,值得深思,更進一步而言,由於文化均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逐步成長,無論是文學、詩詞、繪畫,均不可能無中生有地、且與其他作品完全不相干地貿然而生,因此,什麼叫做原創性,甚至如果作品中涉及到與他人作品間之關聯、概念重疊、劇情脈絡相交,該如何認定原創性,不僅是著作權之權利保障問題,更是我國著作權法的存在價值問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曾經做成下列見解:「著作人創作時,雖曾參考他人著作,然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且具原創性者,亦屬獨立著作。於後者,倘係將他人著作改作而為衍生著作,固有可能涉及改作權之侵害,但若該獨立著作已具有非原著內容之精神及表達,且與原著作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則該著作即與改作無涉,而為單純之獨立著作,要無改作權之侵害可言。」

換言之,1. 如果兩著作非常雷同,兩者僅有細微差別,可能是後著作抄襲前著作;2. 如果後著作曾參考他人前著作,符合著作權法上改作之定義,依法應取得前著作權人之同意後為之,是為衍生著作;3. 如果後著作雖曾參考他人前著作,但若後著作已具有非原著內容之精神及表達,且與前著作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則後著作則不涉及改作,縱然是衍生自他人的著作,但也是單純獨立的著作,也沒有改作權的侵害。

這樣的判斷標準是符合一般通常社會認知,畢竟沒有任何一個作品符合所謂完全獨立、並非衍生自任何作品、與其他任何作品均無關聯之原創性,眾所周知文化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成長的。所以,如果概念上出自他人前著,即便「原始性」的認定上較為薄弱,但如果符合一定的創作高度且具有原創性者,並不是不能成立獨立著作。

然而,即便最高法院在106年曾經作成上列判決,但智慧財產法院以及司法實務上的認定並未依此達成定見,此可能的社會風險及成本在於:如果我們創作時引用了他人的概念、甚至某程度上引用他人的劇情內容,在什麼樣的程度上會構成未經他人同意侵害他人改作權,不得而知,此將無形中導致文化創作上之阻礙,禁錮文化創作人的藝術創作,實有賴智慧財產法院廣為認定,依據足量的案件認定歸納出判斷標準,讓民眾勇於能夠勇於創作,豐富國人文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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