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禮追思影片,將某人臉塗白,構成公然侮辱嗎?

告訴人主張本所當事人於父親之喪禮追思會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均可自由進出而得其共見共聞之告別式會場,播放內容含有將告訴人臉部塗白之家族照片之追思影片,以此等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評價。

於本案地檢署偵查中,我方極力主張所謂「侮辱人」是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始足當之。故,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以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作為目的。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人」之判斷,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個人之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非單依被害人主關上之情感。況且,縱使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亦非屬於公然侮辱罪之範疇。

然而,本所主張,當事人是為了避免糾紛,才會將告訴人的相片塗白。況且,整部追思影片之長度有9分2秒,而告訴人臉部塗白之照片共僅出現約6秒,於追思影片之占比極低,且追思影片大部分內容為家人相處、銅樂、出遊之影片及照片,可徵該影片之目的在於追思亡者,而非聚焦於家族照片中被塗白臉部之告訴人身份,更證本所當事人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又,考量一般常理,遮掩照片中人物臉部之客觀效果是隱藏、使他人無法立即確知照片中人物之身分,該行為之目的多樣,或為保護照片中人物身份,或為避免侵害他人肖像權。然而本所當事人將告訴人臉部塗白所達到之客觀效果為避免他人辨認出告訴人而致告訴人不快。並未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方式對告訴人照片或其人予以侮謾、辱罵,而足以減損或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最終,地檢署認為本所當事人所為難認構成侮辱告訴人之行為,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因此,遇到被告公然侮辱之案件,本所建議當事人與律師共同努力下列目標:

● 仔細分析究竟是以何種「言語」、「文字」之方式,侮辱告訴人?

● 當下為何會說出該言語或寫出該文字,目的為何?

● 是在什麼樣的情況、場景下說出,目的在於探討是否構成「公然」之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以及是否有主觀公然侮辱之犯意。

以整理上述之資料,並以書狀充分整理,試圖說服檢察官,力求不起訴處分。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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