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IP被盜了,被害人因為被騙錢找上門,怎麼辦?

 

本所承辦過詐欺案件,偵查隊報告意旨略以:被告可預見將IP位置暨網路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將有助於他人利用作為犯罪工具而從事詐欺取財之非法犯行,竟仍在不違背其本意下,基於幫助他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犯意,將自行申請之IP位置,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待詐騙集團取得IP位置及電腦連線設備後,以其他理由向被害人詐取點數卡。而國內檢警單位承辦方式多為調取存點數卡帳戶登錄帳戶時之IP而循線找到被告。

然而,通常犯罪行為人既知為規避查緝,可使用國外IP位置以連限制網站儲值,或利用國外IP位置作為連線過程之跳板。衡情被告實無提供IP位置供犯罪集團使用,而輕易留下網路IP位置記錄以供警方追查之理。再衡諸現今電腦駭客盛行,不肖人士利用諸如木馬程式、網路病毒等各種惡意程式侵入電腦或竊取資料,已屬多見,字不能排除被告之IP位置所在電腦網路設備,係遭駭客利用前開手法入侵並做為跳板之可能性。

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詐騙遊戲點數後,於密接期間內,交錯使用跨國內外之多個IP位置以進行儲值與扣點,更足徵被告之IP位置確有可能遭上開詐騙集團作為跳板之用。是本案尚難僅憑因告訴人遭詐騙集團詐騙而購買點數卡中,有儲值時IP位置為被告之IP,即據認被告與詐騙集團有涉而論以幫助詐欺之罪名。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因此,民眾如遇到相類似案件時,應與律師積極討論調查證據方法,盡量找尋對被告有利之事項,例如函請檢察官查詢儲值登入之帳號註冊資料、登入儲值之IP位置或LINE使用者帳號等,經過抽絲剝繭比對是否與被告之IP位置有關連。但仍須注意者,實務上非常多當事人以IP位置為抗辯,檢察官不見得會接受此抗辯事由,畢竟電腦犯罪為新類型之犯罪型態,必須耐心與檢察官溝通討論調查證據之方向,以免換來一句「為何我的IP位置不會被盜,就你的會被盜?」之窘境。綜上,若民眾遇到類似之問題,應向律師討論事實並且找尋有利之調查證據方向,努力在偵查中換取不起訴處分。

<主持律師黃仕翰、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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