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約炮慘遭仙人跳!!

【約炮有風險,慘遭仙人跳】

近年來在法院及地檢署有相當多的案例,情形是被告與女子發生性行為,兩情相悅翻雲覆雨。豈料,當天或隔日,女子翻臉不認帳,原因不一,可能是女生已經有男朋友了,或者是雙方只是援交但援交女子想要趁機再敲詐一筆。女子以遭受性侵為由,提起刑事告訴,要求高額和解金。本所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曾承辦數起類似案件,最後更經高等法院判決確定無罪,檢察官未上訴至最高法院。

被害人係被告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所為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而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亦即被害人陳述不得做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

然而,收到地檢署開庭通知,面臨此種類似仙人跳的問題應該如何處理,畢竟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沒有影片可以證明當時是兩情相悅,就會變成各說各話。究竟遇到類似仙人跳的情形,應如何處理,則為本文章要探討,依據律師承辦案件勝訴經驗以下幾點會是訴訟中的重要關鍵:

● 於地檢署檢察官面前,應盡可能的將雙方LINE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加以呈現,去說明其實兩方是兩情相悅或者只是援交,這是很重要的證據之一。

● 在偵查中可以要求與被害人對質,於審判中可以對被害人進行交互詰問,畢竟對於事發過程,前後陳述不一,即可能增加無罪的機會。

● 與律師溝通時,應盡可能回想,並告知當時狀況,例如:是如何前往汽車旅館,在哪一間汽車旅館。這邊可以調取上車處的路口監視器、旅館的監視器,用來輔助證明並非強迫女方前往旅館發生性行為。

● 最後,女生稱自己遭受性侵時,警方會帶同女生前往性侵保護中心,讓專業醫療機關就女生陰道處、外陰部等地方進行專業認定,判斷私密處是否有受性侵之痕跡。此證物將來也會是地檢署、法院審理時之重點,於此部分要判斷是否為陳舊性的痕跡,以免在訴訟中此證據做為被告不利的認定,而增加有罪的風險。

● 最後,面對這樣的爭議,一定要冷靜處理,畢竟在地檢署或法院認定事實時,多少會有成罪風險存在,此處涉及的法條可能有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7條乘機性交罪(即俗稱的撿屍)一定要與律師共同就案情抽絲剝繭,盡可能找出對我方有利之事實,加以說服檢察官或法官,畢竟訴訟沒有保證一定勝訴或敗訴,本所承辦訴訟之經驗,面臨此種證據面可能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本所都會積極的將不利證據的影響降到最低,並且呈現對我方有利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與當事人、檢察官、法官等一起努力還原,並維護被告在法律上無罪推定的權利。

黃仕翰主持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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